青銅鼎、青銅盆、青銅酒樽……古墓內的12件青銅器被盜掘,這起發生在山西芮城的盜墓案,趙躍峰、牛向陽、衛峰伙3名涉案人員被以盜掘古墓葬罪,分別判處六至十年不等有期徒刑。
近日,山西省運城市中級法院作出刑事裁定,維持了一審判決。
此案的盜墓地點,位于山西省芮城縣的古魏城遺址保護范圍內。古魏城遺址是周代的魏國所在地,2013年被國務院列為第七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。
2020年5月15日公布在中國裁判文書網的二審裁定書,披露了芮城人趙躍峰、牛向陽、衛峰的作案過程:2013年10月,趙躍峰等人在芮城縣南衛鄉中莊村盜掘一處古墓葬,先后兩次盜盜掘出青銅器12件,其中的1件青銅盆、1件青銅酒壺、2件青銅酒杯,被以30萬元的價格出售給牛向陽等人介紹的聞喜縣買家,其余8件青銅器以7萬元的價格出售給他人。趙躍峰、牛向陽、衛峰等人分得贓款。
經山西省文物交流中心鑒定,被盜墓葬位于古魏城遺址保護范圍內,為兩周時期墓葬;墓葬被盜造成原墓葬結構毀壞和遺存物缺失,對兩周歷史文化研究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。
2019年1月,犯罪嫌疑人衛峰被運城警方刑拘,此后趙躍峰、牛向陽投案。2019年11月,芮城縣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人趙躍峰、牛向陽、衛峰伙同他人,在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“古魏城遺址”保護范圍內盜掘古墓葬,其行為已構成盜掘古墓葬罪,遂對趙躍峰、牛向陽、衛峰伙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年、七年半、六年,追繳其非法所得,并處罰金。
一審判決后,牛向陽、衛峰提出上訴。
2020年5月12日,運城市中級法院作出二審裁定,認為原判定罪準確,量刑適當,駁回衛峰等人的上訴請求,維持原判。